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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和法制政府建设,我局将聘用法律顾问或专职律师协助负责重大事项的审核工作。
第二条聘请的法律顾问和律师人员为具有律师资格的职业律师。
第三条法律顾问的权利:
(一)查阅相关文件及资料;
(二)参加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,必要时列席单位行政负责人办公会议;
(三)获得履行单位法律顾问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;
第四条法律顾问的义务:
(一)对单位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依据,或者应单位要求,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,对单位起草或者拟作出的行政行为,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;
(二)参与处理单位涉法民事纠纷、经济纠纷、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;
(三)代理单位参加诉讼、调节或者仲裁活动,维护本局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和维护机关的合法权益;
(四)协助单位参与重大业务谈判,审查各类合同;
(五)草拟、审查法律文书;
(六)协助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,解答法律咨询;
(七)办理单位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。
第五条法律顾问和律师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,经局务会研究予以解聘。
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长治市商务局
2019年12月1日